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问: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响应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出现明显错误,应当要求澄清吗?
答:《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明显错误的,可以依法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澄清修改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八条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问: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后,是否可以参加重新招标的投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该供应商无法参加包括该项目在内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直至期限届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问:进口产品采购项目中,参与论证的专家可以参与评审吗?
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十三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问:公开招标货物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是否包括招标公告发布当日?
答: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不应包括招标公告发布当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明确,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